中華民國喜悅之路靜坐協會  上課前須知

  1. 參與本會各系列課程及活動,請穿著舒適、透氣吸汗之運動服裝,避免化妝、擦香水。
  2. 本會備有公用瑜伽墊,參與瑜伽課程者可不用攜帶。惟考量衛生等問題,學員亦可自行攜帶瑜伽鋪巾或瑜伽墊
  3. 學員參與本會各系列課程,請於當天課程開始前1~1.5小時保持空腹。
  4. 學員參與本會各系列課程及活動,為免影響課程之進行,請於課程或活動開始前5~10分鐘抵達教室,勿遲到。
  5. 本會推廣悅性飲食,請勿攜帶葷食進入本會所,並請勿在教室中飲食。
  6. 學員個人物品請妥善注意保管,下課時並請將個人物品帶走,本會不負保管之責。
  7. 學員若有任何不當行為,影響本會或其他學員之權益,經本會勸阻未果,本會得終止學員上課之權益,並依本會瑜伽課程服務契約第九條相關規定退費。

中華民國喜悅之路靜坐協會 瑜伽課程服務契約

本服務契約之存續期間,係以乙方所購買甲方課程起訖期間為準,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提供課程指導服務之場所,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基本資料如下:

    1. 場所名稱:中華民國喜悅之路靜坐協會。
    2. 負責人:理事長張耀仁。
    3. 履約地點及場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5號8樓。
    4. 電子郵件信箱:sdm.taipei@msa.hinet.net
    5. 網址:www.sdm.org.tw。
    6. 立案證書:內政部80年12月3日台內社字第8009509號。
    7. 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與效期:詳乙方現場及網站公告。

第三條  甲方參加乙方提供之課程服務相關事項,約定如下:

    1. 除課程費用外,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2. 課程總金額除以所有約定服務堂數(包括所贈與服務堂數)所得每堂平均價,作為未完成服務比率應退還餘額計算依據。
    3. 前項課程總金額,係指甲方實際支付之該課程費用,不包含甲方購買該課程所贈送的因購買課程所享有的折扣優待卷金額。
    4. 課程費用繳費時間,應於課程開始前(含開課當天)繳交完成。課程費用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且課程期限為2個月以上或12堂以上者,可分二期付款,並於課程結束當月全部繳納完畢。
    5. 本會提供之課程服務皆為針對多名學員的團體課程。
    6. 有關課程內容相關資料,詳如本會網站。

第五條  甲方得以現金、信用卡或匯款方式繳交契約約定之總金額予乙方。以匯款方式繳納者,須匯款至乙方指定帳號。

以信用卡分期授權扣(繳)款者,甲方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於24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第六條 乙方所提供之課程時間或授課教師如有異動,應於原定開始服務時間24個小時前,以電話或語音或簡訊或Line群組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甲方可依第八條第一、第二款之規定解除本契約,乙方須依第十二條退款予甲方。

第七條 甲方參加本會課程如有下列事由之一,得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以書面釋明原因辦理課程展延,於停課期間,免繳課程費用,前項課程展延期限最多二年。

    1. 出國逾1個月。
    2.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3.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4.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5.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6.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因第二項事由須暫停上課者,甲方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補辦暫停上課事宜。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之甲方,準用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第八條  不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契約者,乙方應準用第九條第二項第一、二款規定退費:

一、雙方指定教師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甲方同意替換成其他教師者,不在此限。

二、雙方約定之課程時間異動。但甲方同意替換成其它時間的同樣課程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暫停課程服務超過二年。

因第一項第一至第二款款終止契者,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因第三項終止契約者,乙方得酌收手續費六百元。 

第九條 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乙方得不予退費。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1. 契約生效7日內且甲方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且甲方無須支付手續費。
    2. 契約生效7日後或甲方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按未完成服務堂數占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
    3. 甲方須額外支付乙方新臺幣六百元手續費。

若事由為第七條前五項,出示相關文件證明可於契約期間內辦理退費,退費堂數之依據由證明文件判定,契約結束後恕不受理。

第十條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一條 不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有影響乙方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二條 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於預訂課程開始前無法提供契約約定之服務或課程開始後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含所贈與服務堂數),應依未服務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第十三條 甲方依本契約約定終止契約時,得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即生效力。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現金交付甲方或匯款至甲方指定金融機構帳號;以信用卡付款者,限刷退於原卡。

第十四條 甲方參加本會健康瑜伽課程得於契約期滿前任何時間辦理轉讓予第三人,契約之內容不因讓與而受影響。唯本會其它課程屬每周上課一次,每次皆有不同課程內容進度的循序式課程,為保障學員學習權益,必須於該課程第四堂課之前(含第四堂)提出申請,始得讓與契約予第三人。

第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贈與之贈品價值總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乙方以商品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乙方以課程堂數為贈品者,應將各該期限及堂數,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第十六條 乙方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乙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第十八條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九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第436條之9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條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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